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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离婚协议其实质应为离婚意向吗?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吗?

更新:2023-05-04 13:2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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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协议的效力分析

1、诉前离婚协议其实质应为离婚意向,如当事人在办理离婚登记前反悔,该协议对双方无约束力。法院应依法审理一并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问题。

2、签订离婚协议,并且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的登记,该离婚协议有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本条司法解释共包含三层意思:(l)适用本条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了协议。(2)明确规定在当事人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的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问题的条款及作为离婚协议组成部分或者附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对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3)离婚后1年以内,男女双方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也就是说只有满足以上三个条件时,法院才作为民事案件受理,至于法院能否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就要对离婚协议进行全面分析判断才能决定。

二、协议离婚的法律风险

协议离婚的法律风险:离婚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1、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常常留有隐患。对于离婚协议的内容,双方协商一致就可以,由于当事人的法律素质有限,因此,协议书中涉及财产、子女、债权债务的处分,往往考虑不周全,措辞不严谨,容易产生纠纷。

2、在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书,不具有法律强制执行效力。协议离婚后,当一方不履行离婚协议中的内容时,另一方必须向法院另行起诉解决,而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内容,不一定百分之百能够得到法院的支持,有很大的不确定性。通过法院达成的调解离婚,或是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才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一方不履行调解书或判决书的内容时,另一方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3、对于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当事人从诉讼程序上有反悔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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