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票据当事人在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承担后果吗?哪些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天天时讯

更新:2023-06-28 16:45:43
问题相似,细节或证据不同,立即获取针对解答 提问

票据当事人在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承担后果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在票据纠纷讼中,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在票据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票据当事人应当在一审人民法院法庭辩论结束以前提供证据。因客观原因不能在上述举证期限以内提供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以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延长的期限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票据当事人在一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隐匿票据、故意有证不举,应当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

哪些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

(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以伪造、变造的金融票据冒充真票据进而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伪造、变造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行为。

这种情形是指利用已经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行为。这里所说的“作废”的票据,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使用的票据,同上述第一种情形一样,构成这种形式的犯罪,也要求行为人在使用票据时,“明知”是已经作废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行为。

这种情形是指行为人擅自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支配、使用、转让自己不具备支配权利的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进行诈骗的行为。这里所说的“冒用”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的票据,如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的票据,或者明知是以上述手段取得的票据,而使用进行诈骗活动;

2、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或者超越代理权限的行为;

3、用他人委托代为保管的或者捡拾他人遗失的票据进行使用,骗取财物的行为。

温馨提示

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立即在线咨询 >

相关知识推荐
最新咨询
最新解答
浏览更多问题不如直接提问,99%用户的选择
一分钟提问 三分钟响应
立即获取专业解答
在线问律师
最新知识

当前11,029位律师在线

平均3分钟律师解答

立即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