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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离婚手续流程是怎样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的情况有哪些?

更新:2023-02-09 13:4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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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的流程是怎样的

离婚登记按照离婚登记申请——经过30日离婚冷静期——申请办理离婚手续(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手续;

(二)、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冷静期),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三)、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二、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给当事人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通知单》,并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三、离婚手续可以委托人办理吗

不可以。登记离婚必须具备以下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是:双方必须完全自愿,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形式要件是: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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